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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放松管制-【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56:17 阅读: 来源:发绳厂家

研报门事件难住了监管

考验自律

据媒体报道,2011年年初,有信达证券等分析师通过查阅中国宝安(000009)(000009.SZ)子公司贝特瑞的网站,获悉“贝特瑞拥有近2.68亿吨储量、适合于锂离子二次电池用的优质石墨矿产资源,可以确保原料供给稳定、持续”后,通过参加中国宝安相关会议等调研活动,发布了调研报告《中国宝安:石墨烯让股价飞》,后被部分未获得授权的媒体转载。

2011年1月中旬起,中国宝安股价由13.60元/股攀至24.46元/股,短短一个月涨幅高达79.85%。3月1日,中国宝安公开否认拥有石墨矿,其股价随之大幅下跌。随后公司被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通报批评,“石墨矿”一事方落幕。

一石激起千层浪,“宝安石墨矿事件”引发的“研报门”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密切关注。有关个人投资者起诉信达证券、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和国泰君安,更是让该事件进一步升级。此后“天价榨菜”、“青岛啤酒的7倍空间”等话题再次引发市场对于分析师实地调研真实客观与否的讨论。

6月20日,证监会内部人士在谈到“研报门”事件时对记者称,从“宝安石墨矿事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当事公司确实存在对刊登信息把关不严的问题。

他进一步表示,从研报门的后续个人投资者起诉几大证券公司的情况看,由于原告方并不是被告几大券商的直接客户,因此相关举证也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6月16日,国泰君安证券在针对宝安石墨矿事件的公开声明中称,报告作者对中国宝安及控股子公司贝特瑞进行过多次实地调研。同时,声明表示,公司并未利用该报告的发布进行不当股票投资和交易,中国宝安的股价走势也未因该报告的发布产生明显异动。该报告的发布与本公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开展无关联,不存在利益冲突。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券商“研报门”事件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尚在发酵中,作为研报的生产方——证券公司,有义务及时更正有关错误、盲区,最大程度避免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

不过,监管部门于5月底曾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调研综述》,其中即对券商研究报告的信息使用进行了要求,同时还要求证券公司在对研究报告的合规审查和质量控制上下工夫。

某大型券商研究所负责人彼时亦对记者称,各家券商研究所通常都有严格的合规流程,研报发布后,如果出现问题,大型券商相关部门往往都有机制进行第一时间澄清和更正。他还表示,从研报门系列事件来看,当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和观点被证明存在“瑕疵”时,其实也说明了市场本身和参与各方都在发现问题,都在进步,这也是行业发展的一部分。

而从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于几番“研报门”的处理意见来看,有关研报带来的股价波动给信息发布方及关联个人是否带来相应的“潜在收益”的查处并不容易,从国际市场的监管经验来看,也同样具有一定难度。因而,自律仍是相关主体(券商和上市公司)的首项要务。

胜景山河事件追责完毕

掀保荐系统监管风暴

2011年4月6日上午,备受市场关注的湖南胜景山河(拟上市代码002525,SZ)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景山河”)IPO再次过堂。结局:撤销上市。

当天下午,证监会专门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就胜景山河IPO被否一事进行了说明。证监会叫停胜景山河上市,源于公众质疑和举报该公司涉及涉嫌虚增收入、虚构存货、水电费与生产情况不配比、隐瞒关联方、隐瞒自然人股东身份等问题。

后又经证监会有关部门核查后,二次过会。不过,根据证监会出具的有关意见,导致该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过会的原因,系胜景山河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构成了重大遗漏。

胜景山河造假上市给现行的发行机制敲响了变革的警钟,当天证监会宣布要将监管关口前移,推行保荐机构“问核机制”,进一步加大了上市中介机构问责力度。

历时7个月的等待,胜景山河上市一案,中国证监会终于给了市场一个明确交待。

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胜景山河项目中有关中介机构的失职行为,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

其他监管措施还包括,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会计师姚运海、吴淳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对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刘长河、张劲宇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事实上,保荐系统“加强监管”的趋势已十分明晰。2011年7月,证监会上线了保荐信息监管系统。系统内,有关保荐代表人信息,包括保代基本信息(包括初次注册和历次变更注册情况)、工作经历、签字推荐的投行项目监管处罚记录等均记录在案。此外,系统中包括了近年来对有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的30多例监管记录。

新型监管方式和监管流程进一步对保荐代表人是否勤勉尽责有了新的要求。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对于首发上市公司出现“业绩下滑”(公司上市后当年亏损,或业绩下滑50%或以上的)的变脸行为,证监会亦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创业板退市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退市动真格

创业板上市企业三高问题,以及上市后业绩波动风险一直是监管部门比较棘手的问题。2011年“两会”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公开表示,深交所已提交两套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最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将允许退市企业进入老三板进行交易,核心是不允许借壳重组。

“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一剂‘疫苗’,旨在防止出现成批的‘脑瘫’。”陈东征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形象地表示。

2011年11月,交易所和监管部门频频就创业板问题“吹风”,创业板退市的有关推进工作加速。11月10日,深交所副总经理陈鸿桥公开表示,创业板块要努力成为投资者信任的板块,目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需要认真观察和把握高科技企业演变的规律,通过制度创新满足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企业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能够为企业上市以后的规范健康成长提供更多的便利。”陈鸿桥还指出,在一些方面要加强监管,比如创业板的快速退市制度的建设,快速融资机制的建设,强化持续督导责任,完善并购制度等。

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已初步形成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退市制度改革将在创业板上率先试行。有关方案将在进一步论证后,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考虑到当前退市制度问题已经达成社会初步共识,结合创业板历史包袱较少、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及投资者教育引导较为充分等有利条件,退市制度改革可先在创业板探索试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

11月28日,深交所召开媒体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下称“《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及示范作用。

据了解,《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此外,还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

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后,比照目前主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情况,《方案》规定,在创业板将采取同样的做法,即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达到破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平移。

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交易所还将据此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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